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龙腾中路市体育公园内(五环商务酒店)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65888473。
法定代表人:李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世界客属文化交流中心后排3幢2层8号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966351180。
法定代表人:朱国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42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155.6元,未执行到位款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另案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多处不动产,但因本院无处置权,或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标的物、银行贷款抵押物等原因,上述查封(轮候查封)财产均无法处置。且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对**(福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涉及**(福建)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均应停止执行措施。
5.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8日、4月2日、4月6日前往宁化县土地收储中心、宁化县财政局、宁化县文化与旅游局调取被执行人**(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宁化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市民休闲广场和塔山公园及服务设施的履约保证金情况,因**(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未将上述项目建设完毕,履约保证金暂时无法提取,本院于2022年4月向宁化县文化与旅游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宁化县文化和旅游局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债权(以301,155.6元为限),并要求宁化县文化与旅游局待该债权到期后及时告知本院。
6.经2022年7月29日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罗玉云
审判员  许志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璐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