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3564号
原告: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龙腾中路市体育公园内(五环商务酒店)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65888473。
法定代表人:李正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和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返还亿和公司借款61,256.82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曾在亿和公司工作,***经常向亿和公司预借各项费用。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累计向亿和公司预借各项费用(含借款及***代为支付的货款等)计212,619.12元,***于2021年9月15日辞职,扣除***可抵扣的差旅费、代亿和公司支付的货款及***自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的工资等各项费用151,362.3元后,***尚欠亿和公司的预借款项61,256.82元。***辞职后,亿和公司多次要求***清所欠预借款,但***以各种事由久拖不还。***对亿和公司发的律师函和微信也置之不理。现***尚欠亿和公司预借款61,256.82元未还清。亿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经核对,***对尚欠亿和公司的借款61,256.85元无异议,但是亿和公司尚欠***两个项目的业务提成没有支付,一个是2020年9月份与迅腾公司签订的关于龙鑫路电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51,629.9元,按亿和公司的提成规定,按利润的20%计算,利润为76,839.84元,***的业绩提成为15,367.97元至今未支付;另一个是2020年与今晨公司签订的关于三明御江首府智能化设备合同,***的业绩提成为7,404.302元至今未支付。其前述两笔业绩提成应抵扣借款。
亿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凭证,***对亿和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对于亿和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系亿和公司的采购部经理。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陆续向亿和公司预借款项合计212,619.12元。***于2021年9月15日辞职。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9月15日可向亿和公司报销的差旅费、货款及亿和公司应付的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等合计151,362.3元,双方同意将前述151,362.3元用于扣减***尚欠亿和公司的借款。扣减后,***尚欠亿和公司借款61,256.82元(212,619.12元-151,362.3元)。亿和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亿和公司与***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亿和公司有权随时要求***返还借款,***未根据亿和公司的要求及时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返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亿和公司要求***返还借款本金61,256.82元及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应扣减亿和公司应支付其的业务提成,亿和公司表示应由***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对无法直接扣减,且***原系亿和公司员工,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业务提成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宜合并处理,当事人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256.82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4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计66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