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802民催11号
申请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龙腾中路市体育公园内(五环商务酒店)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658884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91000041/31302386、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收款人上杭县光达电力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7年8月11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的农村商业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亿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小春
审判员*淑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