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浦执行字第33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漳浦县旧镇镇高速公路出口。
法定代表人黄全和。
被执行人高家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24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高家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垫付工人工资款人民币1305941.62元及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高家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浦民初字第2486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