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高家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泉民终字第2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冠路61号群星广场2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670816201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北护城河路51号(原北环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660861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城内村,组织机构代码79177794-X。
法定代表人黄全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高家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常桃路3号3栋2单元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710115001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家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同意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7128元,减半收取35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