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10370号
原告:***,男,1950年8月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滨江广场**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99047346N。
法定代表人:何朗。
被告:国网福建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龙湖电力大厦信用代码:91350524796089193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安溪县供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柳红
审判员曾海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页:
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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