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4民初2428号
原告:***,女,1984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19层A184室。
法定代表人:何朗,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因不服福建省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2020]4号《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样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并先于同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闽0524民初237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因此,本案应当与(2020)闽0524民初2370号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524民初2428号并入本院(2020)闽0524民初237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聪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