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3民初1894号
原告: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普贤路群山社区上下村路段玉苍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2954934J。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妹、陈丽萍,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19层A1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99047346N。
法定代表人:何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电气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聚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妹、被告亿豪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永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聚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亿豪建设公司支付广聚电气公司货款10033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其中779118元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224222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事实与理由:亿豪建设公司因施工需要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电力设备,双方自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签订了多份《订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广聚电气公司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并根据亿豪建设公司指示增补送货,总供货金额为3745341元。但亿豪建设公司未能依约付款,截至起诉之日,尚欠广聚电气公司货款1003340元。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供方支付滞纳金
亿豪建设公司辩称:1、我方认为根据广聚电气公司提供的税票总额计算为3521119元,我方支付2642001元,合同编号为×××02,GJ20170929订货合同是刘琼挂靠我司共计760000元。已经分四次支付完毕,其他都是巫宪民挂靠,支付了大半,巫宪民承诺会直接向广聚电气公司支付,巫宪民也支付了货款,但具体支付了多少我方不清楚。2、广聚电气公司要求支付的合同编号GJ20190214订货合同224222元货款和滞纳金我方认为错误,巫宪民挂靠泉工合同,后面泉工将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其没有向我们支付费用,巫宪民也没有向我们支付,且GJ20190214送货单中签收人不是我们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出具相应税票要求支付货款和要求支付逾期滞纳金224222元我们认为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7年8月2日,广聚电气公司和亿豪建设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02),合同主要约定:因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工程项目,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欧式箱变3台,价格合计38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方支付五万元作为定金,货到现场60天内支付95%货款,5%一年质保(以货到现场开始算),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供方滞纳金。2017年8月,广聚电气公司将3台欧式箱变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亿豪建设公司的收货经手人为李文曲。2017年11月22日,广聚电气公司向亿豪建设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金额合计380000元。
二、2017年10月11日,广聚电气公司和亿豪建设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J20171011),合同主要约定:因晋江龙湖晋嘉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工程项目,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欧式箱变3台,价格合计38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方支付五万元作为定金,货到现场60天内支付95%货款,5%一年质保(以货到现场开始算),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供方滞纳金。2017年10月30日,广聚电气公司将3台欧式箱变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亿豪建设公司的收货经手人为李文曲。2017年12月25日,广聚电气公司向亿豪建设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金额合计380000元。
三、2018年2月28日,广聚电气公司和亿豪建设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J20180228),合同主要约定:因福建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高压进线柜4台、高压计量柜2台、高压PT柜2台,高压出线柜8台,高压母联柜1台、高压隔离柜1台、环网柜1台,进线柜8台、补偿柜10台、馈线柜13台、母联柜3台、双电源切换柜1台等54台设备,合计金额1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定金下单生产,发货前付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供方滞纳金。广聚电气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13日将相应设备合计54台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2018年5月15日,因福建省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需增补设备,广聚电气公司将双电源切换柜3台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2018年6月14日,广聚电气公司向亿豪建设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发票15张,金额合计1500000元。2018年10月20日,广聚电气公司向亿豪建设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发票2张金额,分别载明:货物为双电源切换柜1台,金额为43787元;货物为双电源切换柜2台,金额为92310元,金额合计136097元。
四、2018年4月27日,广聚电气公司和亿豪建设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J20180427),合同主要约定:因泉州市洋屿土壤科技有限公司新装变压器工程,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高压进线柜、高压计量柜、补偿柜、馈线柜、占用控制箱等设备合计8台,合计金额187500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定金下单生产,发货前付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供方滞纳金。2018年9月9日,广聚电气公司将相应8台设备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亿豪建设公司的收货经手人为周生辉。2018年6月14日,广聚电气公司向亿豪建设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发票2张,金额合计187500元。
五、2018年5月10日,广聚电气公司和亿豪建设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J20180510),合同主要约定:因中国人民解放军配电工程,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高压进线柜、高压计量柜、补偿柜、馈线柜等设备8台,合计金额9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定金下单生产,发货前付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供方滞纳金。2018年6月5日,广聚电气公司将相应8台设备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亿豪建设公司的收货经手人为黄荣。2018年6月14日,广聚电气公司向亿豪建设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发票1张,货物为高压进线柜等8台设备,金额为9万元。
六、2018年8月13日,广聚电气公司和亿豪建设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J20180813),合同主要约定:因乔丹体育项目,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高压进线柜、高压计量柜、补偿柜、馈线柜、高压出线柜等设备25台,合计金额77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定金下单生产,发货前付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供方滞纳金。2018年9月3日,广聚电气公司将进线柜、补偿柜等8台设备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亿豪建设公司的经手人为黄荣;2018年9月9日,广聚电气公司将进线柜、补偿柜、馈线柜等5台设备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2018年9月10日亿豪建设公司的收货经手人为周生辉等人。2018年10月20日,广聚电气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给亿豪建设公司,金额合计770000元;
七、2018年9月7日,广聚电气公司和亿豪建设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J20180907),合同主要约定:因乔丹体育增补项目,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高压进线柜、高压出线柜各一台,合计金额67001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定金下单生产,发货前付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供方滞纳金。2018年9月16日,广聚电气公司将高压进线柜、高压出线柜各一台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亿豪建设公司的收货经手人为雷弟。2018年9月27日,广聚电气公司又交付一台低压馈线柜给亿豪建设公司,亿豪建设公司的收货经手人为黄荣。2018年10月20日,广聚电气公司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给亿豪建设公司,其中一张发票载明高压进线柜、高压出线柜各1台,金额合计67001元;一张发票载明货物为低压馈线柜1台,价税合计10521元。
八、2019年2月14日,广聚电气公司和亿豪建设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编号GJ20190214),合同主要约定:因泉州泉工实业有限公司配变新装工程,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高压进线柜、高压计量柜、高压出线柜、进线柜、馈线柜、补偿柜、直流屏等设备合计10台,合计金额224222元。2019年3月27日,广聚电气公司将高压进线柜、高压出线柜等10台。2019年3月27日广聚电气公司将10台相应的设备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亿豪建设公司的收货经手人为黄荣。
九、亿豪建设公司向广聚电气公司购买电器设备产生货款并且已开具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合计:3521119元(380000元+380000元+1500000元+90000元+187500元+770000元+10521元+67001元+136097元),未开具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款为224222元。亿豪建设公司已对广聚电气公司开具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务制度进行认证处理。亿豪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共向广聚电气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共计2742001元。
庭审中亿豪建设公司主张巫宪民支付了部分合同项下的款项,但经法庭责令亿豪公司公司逾期未能提供证据并让巫宪民到庭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广聚电气公司提供的企业信息、订货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亿豪建设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广聚电气公司与亿豪建设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广聚电气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给亿豪建设公司,而亿豪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03340元(3521119元+224222元-2742001元)未支付,本院予以认定,故广聚电气公司要求亿豪建设公司支付欠款1003340元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亿豪建设公司主张《订购合同》(合同编号GJ20190214)中关于泉州泉工实业有限公司配变新装工程的配电设备配送货单中的签收人黄荣不是其工作人员,但黄荣除了在该送货单中进行签收外,2018年6月5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27日等送货单的收货经手人均为黄荣,而亿豪建设公司对于这些送货单予以认可,故亿豪建设公司辩称黄荣并非其工作人的主张,本院不予以采纳。亿豪建设公司主张224222元货款未开具发票无须支付货款,因双方并未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系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故对于亿豪建设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亿豪建设公司主张巫宪民挂靠其公司,巫宪民向广聚电气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巫宪民代其支付了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其与巫宪民的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其可另行主张。广聚电气公司主张按以货款779118元(1003340元-2242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即月化利率为1.5%计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因2019年2月14日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广聚电气公司主张2019年2月14日订购合同产生的货款224222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3340元,并以77911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224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8元,减半收取计8409元,由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玉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戴玉燕
书 记 员 郑昱淳
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