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4民初5665号
原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德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朗,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福建省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亿豪工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中,亿豪工程公司不服福建省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而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而***同样也对上述[2018]48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并先行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闽0524民初5553号。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本案应当并入本院(2018)闽0524民初5553号一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闽0524民初5665号案件并入本院(2018)闽0524民初55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沈聪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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