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02执12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兴国路17号江南明珠8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西申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48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