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嘉蓓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吉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77号
申请人:赣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76149131T,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钟永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雅帆,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吉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JY3M56,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中创国际城2栋2号楼409。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1476384W,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6号中庭森林公馆8号楼1602-1604室。
法定代表人:孙贵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贵忠,男,汉族,1969年2月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赣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吉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贵忠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89133.4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赣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吉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贵忠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89133.4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