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章贡区翔宇物资经营部、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188号
申请人:**区翔宇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钢材大市场中心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66Y0U9J。
经营者:陈孔乐。
委托代理人: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区赞贤路**中廷森林公馆**楼**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1476384W。
法定代表人:孙贵忠。
申请人**区翔宇物资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240.87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区翔宇物资经营部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赣州**支行,账号:36×××49)。
以上保全价值限于65240.8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