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6号中廷森林公馆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忠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大道以南栖凤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易卫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易卫军,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生,住赣州市厚德路81号赣州市。
第三人:周晓俊,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79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估值880万元转让给江西兰丰科技有限公司,其中780万元于2017年1月10日已通过赣州经济技术开区财政局支付给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开设的3600112501052501890账户,余款100万元作为应缴税金暂扣款。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转让款780万元后,于2017年1月11日至13日分多笔将上述款项中的6641402元转入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易卫军、周晓俊个人账户,余款用于偿还债务。其中,第三人易卫军在被执行人歇业后无偿接受被执行人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转让款4411463元,第三人周晓俊在被执行人歇业后无偿接受被执行人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转让款2229939元,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第三人易卫军、周晓俊作为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易卫军、周晓俊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易卫军、周晓俊连带清偿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2213672.98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范勇军
审 判 员  凌慧明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蓝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