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6497号
原告:***,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中廷森林公馆**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1476384W。
法定代表人:孙贵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基础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向阳西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43997G。
法定代表人:曹开伟。
原告***与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基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基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基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章平
审判员 郭 澎
审判员 吴 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昌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