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执5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6号中廷森林公馆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忠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9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13672.98元的财产、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范勇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