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执5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6号中廷森林公馆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忠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大道以南栖凤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易卫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易卫军,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卫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查封了登记在***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黄屋坪路21号富升苑商住楼C栋3#车库(权证号:00××70)、文明大道3号的房屋(权证号:00××66)、水东镇岗上村金界商城六号楼7#店(权证号:00××76)。现因被执行人***、赣州亿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易卫军已履行完案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黄屋坪路21号富升苑商住楼C栋3#车库(权证号:00××70)、文明大道3号的房屋(权证号:00××66)、水东镇岗上村金界商城六号楼7#店(权证号:00××7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华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