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91执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6号中廷森林公馆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忠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不动产:
1、黄屋坪路21号富升苑商住楼C栋3#车库(权证号:00××70)。
2、营角上9号紫荆花园C栋1单元302室16号柴棚(权证号:00××09、00××05)。
3、营角上9号紫荆花园C栋1单元302室16号(权证号:00××09、00××05)。
4、文明大道3号(权证号:00××66)。
5、文明大道54号1单元601室(权证号:00××82)。
6、水东镇岗上村金界商城六号楼7#店(权证号:00××76)。
查封期限三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凌慧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叶 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