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666号
原告:***,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赣州市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赣州市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6号中廷森林公馆8号楼1602、1603、16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1476384W。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肖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