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7民初17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下社村石家胎**号,现住沧源佤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C座第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万开(系公司项目部施工队长),男,1970年5月22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国诉被告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国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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