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27民初17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下社村石家胎**号,现住沧源佤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C座第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万开(系公司项目部施工队长),男,1970年5月22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国诉被告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国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