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男,1970年5月2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务农,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务工,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务农,住云南省楚雄市。 原审被告: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C座第17层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714926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收到云南省楚雄市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并经本院电话催缴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黎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戴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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