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沃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民初3716号
原告:成都沃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邹茜,系成都沃金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成都沃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沃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沃金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成都沃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成都沃金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