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渤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0383号
原告: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怡海明珠。
法定代表人:**勇,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渤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际经营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时代8号36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渤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绵阳市恒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