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90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仁路16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精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瑞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三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10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三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岛精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35,16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6,427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三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074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