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051号
申请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6666号1幢5层8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4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264,76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