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051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6666号1幢5层8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42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843.8元,由原告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