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新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新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街178号107室-1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4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新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8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新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新竣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