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4民初643号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原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北***复疗养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30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30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三行“杨明杰”补正为“林颖哲”,正数第四行及倒数第二行“周明祥”补正为“周明洋”。
审 判 长 马文秀
人民陪审员 刘树民
人民陪审员 吴黎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