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迎宾支行与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367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段九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伟,男。

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林颖哲。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