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367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段九哲,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伟,男。
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林颖哲。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