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33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田立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伟,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员工。
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颖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