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33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田立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伟,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员工。

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颖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