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73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9日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学涛,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21669898E,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93号701号。
申请人(原告)***与被告大连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提出申请,因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