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9142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绍伟,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波,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颖哲,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利
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