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22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绍伟,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颖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瑶,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九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长利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