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某某诉富顺县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1684-1号
原告吴才红,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胡继雄,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廖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才红诉被告富顺县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才红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才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为428元,由原告吴才红负担。
审判员  何春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