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6246号
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233号楼一层071室。
法定代表人:徐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天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南、西三环东8幢10层1029室。
法定代表人:秦林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傲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