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二油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敬峰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89700495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杰,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233号楼一层071室。
法定代表人徐方红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939431XM。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辰,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青,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70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开封市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振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