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091号
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科研楼十五层220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方红。
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赵佳康。
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芳海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