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1民初4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恒荣丽景花苑)1栋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05763630G。

法定代表人:罗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负担。

审判员韦剑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