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421民初975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恒荣丽景花苑)****,(驻广西办事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万达广场甲3栋1210号,负责人:周总)。统一社会信用码:91360802705763630G。
法人代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本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9月24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