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21民初1770号
原告:黄裕,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叶润强,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岗山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705763630G。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告黄裕与被告叶润强、江西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裕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裕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裕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由黄裕负担。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