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090号
原告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太湖大道3288号华仁逸景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清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