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赛锡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赛锡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30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0295号
原告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锡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OSTHEIMERDIET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友亮,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博(中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与被告赛锡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博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0元(此款已由创博公司预交),由创博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