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81民初2659号之一
原告: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禄。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
原告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浙江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审核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