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81民初2272号
原告: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江山市江滨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81728894481B。
法人代表:***,系原告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江滨路50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171973XL。
法定代表人:方洪禄,系被告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浙江香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仲巍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毛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