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266号
原告:深圳市微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8767W,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1栋A座702。
法定代表人:张文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键涛,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翠琪,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75394,住所地泰州市高新区泰州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凌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88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
第三人: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59693623D,住所地泰州市春风路16号茗墅33幢428室。
法定代表人:杨庆春。
原告深圳市微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微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微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俊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晓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