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民终3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微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8767W,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702。
法定代表人:张文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翠琪、周键涛,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59693623D,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春风路**茗墅****。
法定代表人:杨庆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陈婧,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75394,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新区泰州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凌锋。
上诉人深圳市微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诚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微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杰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杰诚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返还垫付款的条件未成就。1.上诉人在收到项目全款后才产生向被上诉人退还垫付款项之义务。《垫付款协议》中退款条件为: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相应的货款后,将被上诉人垫付款的金额无息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此处“相应的款项”应理解为项目全款。目前上诉人仅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依据《合作协议》支付的462800元,以及被上诉人依据《系统开发合同》支付的45150元,原审第三人仍拖欠上诉人427200元,上诉人返还垫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2.被上诉人为项目的实际购买方,恶意拖延付款。被上诉人作为案涉项目实际策划者以及实际采购方,策划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签订多份协议,协议条款均由被上诉人安排,由其掌握项目及付款的进度。被上诉人本应促成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支付全款,但其与原审第三人合谋,使原审第三人仅向上诉人支付462800元,该款虽可覆盖460075元,但又不会超出过多,即便按原审法院观点将“相应的款项”理解为460075元,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为自身不当利益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垫付款。
杰诚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为垫付款协议,不存在其他款项支付,上诉人应得款项应根据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进行主张,原审第三人不向其支付款项不是上诉人拒绝返还垫付款的正当理由。2.上诉人的上诉行为导致被上诉人的权利无法实现,为保证一审判决的执行,被上诉人二审中申请财产保全,由此产生的保全费3020元及保函费1000元应由上诉人承担。
杰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微校公司返还杰诚公司垫付款46007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微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0日,杰诚公司(甲方)与微校公司(乙方)签订《智慧校园管理系统开发项目垫付款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与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的泰州医药高新区实验小学智慧校园项目的系统开发合同因流程等方面问题暂不能签署成立,如待合同签订再实施将无法满足泰州医药高新区实验小学对该项目实施的时间要求。因此,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先行向乙方垫付根据付款要求合同总金额920150元的50%预付款给乙方即460075元,若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与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的合同还不能签署成立则由甲方将剩余的50%货款即460075元垫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相应的货款后,将甲方垫付的金额全额无息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2.交付时间:垫付款协议签订后的30个日内,付款时间:双方签订垫付款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所垫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3.乙方与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签署的泰州医药高新区实验小学智慧校园项目的系统开发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包括以下内容,涵盖不全的以该项目投标文件建设内容清单为准)。一、项目清单(略)。本次项目所建设的内容符合“泰州医药高新区实验小学智慧校园项目”(编号:TZZCWC2020009)所提出的技术参数要求,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二、交货的时间、方式和运输方式及费用: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日,8月15日为系统上线日,不包含对接内容。2.运输方式以及运费承担:无。三、付款条款:1.合同总金额:920150元,已含税。合同签订生效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预付款给乙方即460075元;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即460075元。2.服务费用:乙方交付的平台免费维护期为7年(84个月),自平台交付使用之日起,即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1日(包含当天)。乙方在收到甲方维护通知后应及时配合做好相应维护。免费维护期结束后,甲方每年需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用31000元,此费用包含甲方云服务器租赁租金/年、乙方维护金。服务费支付时间为公历年每年的7月。四、验收与异议:1.验收:自交付之日起,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验收,验收期为自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系统开始试运行,系统试运行2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逾期未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成功。2.异议:验收期内甲方如有异议,应在异议事由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书面或邮件)向乙方提出。如是乙方责任,则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直至异议解决验收合格;若非乙方责任,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解决,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异议包括产品功能性问题,不包括使用者不熟悉产品操作导致的疑问。跨越验收期的异议,在异议解决后3个工作日内若再无新异议产生则视同自动验收。五、售后服务:1.使用过程中,若遇到技术问题,甲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2.合同签订五年内,因甲方硬件设备故障或损坏而发生数据接口/License失效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请求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原生产厂请求,重发数据接口/License,以保证用户正常使用。六、违约条款: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未付款,乙方有权利无条件解除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2.乙方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逾期交货,乙方按每个自然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乙方逾期30个自然日未交付货物,甲方有权利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第七、八、九、十条约定了网络安全条款、数据保密条款、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合同效力及变更: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事项,补充协议在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如若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提出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3.特别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合同,并替代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协议。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对本合同内容的补充和修订,但是任何补充和修订仅能以协议各方盖章的书面文件形式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传真件有效。签订上述协议后,杰诚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微校公司转账460075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9日,微校公司(乙方)与中国移动泰州公司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甲方)签订《关于泰州医药高新区实验小学智慧校园云平台项目标包一合作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890000元,服务清单和价格明细详见附件一。合同总价包含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及本协议约定提供的售后服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损耗费、安装费、调试费、质保费、维修费、保险费等。项目部署完成通过验收,且甲方收到前向业主“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款项后,支付合同金额97%,计人民币863300元,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七年质保期满,且甲方收到前向业主“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款项后,支付合同金额3%,计人民币26700元,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同日,微校公司(乙方)与中国移动泰州公司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甲方)又签订《ICT业务协议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将付款条件变更为:项目部署完成通过验收,且甲方收到前向业主“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款项后,支付合同金额97%,计人民币863300元,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验收完成一年后,或甲方收到前向业主“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应款后,支付合同金额3%,计人民币26700元,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
再查明,2020年12月25日,中国移动泰州公司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向微校公司支付工程款462800元。现杰诚公司向微校公司主张返还垫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杰诚公司与微校公司签订的《智慧校园管理系统开发项目垫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杰诚公司支付的460075元垫付款微校公司是否应当向杰诚公司返还。杰诚公司主张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已向微校公司支付462800元,故返还条件成就,微校公司应予返还垫付款;微校公司认为,中国移动泰州公司与微校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90000元,而中国移动泰州公司所支付的462800元仅是部分工程款,故不应当向杰诚公司返还案涉垫付款。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智慧校园管理系统开发项目垫付款协议》第2条约定,在微校公司收到中国移动泰州公司的相应的货款后,应向杰诚公司返还垫付款。结合该协议上下文的文意,上述“相应的货款”指的是杰诚公司实际垫付款项,杰诚公司向微校公司实际垫付了460075元,微校公司已收到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工程款462800元,超出微校公司垫付的款项金额,故微校公司应向杰诚公司返还该垫付款。另外,杰诚公司向微校公司垫付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在中国移动泰州公司不与微校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保障微校公司的工程款权益,以便微校公司能够及时开展项目施工。现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已与微校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合作协议,微校公司如认为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尚欠其款项,可另行向中国移动泰州公司主张,其权利可以得到救济,微校公司主张垫付款返还的前提是中国移动泰州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因垫付款协议约定“乙方在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相应的货款后,将甲方垫付的金额全额无息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中国移动泰州公司向微校公司支付462800元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微校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垫付款,即应在2020年12月27日前退还,但微校公司未按约退还,显属违约,故杰诚公司有权自应退款之日的次日(2020年12月28日)起向微校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杰诚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微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4600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江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1元,由微校公司负担(杰诚公司已预交,微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杰诚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微校公司向杰诚公司返还垫付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微校公司与杰诚公司系《垫付款协议》的当事人,其权利义务应当依据该协议的内容确定。根据协议,杰诚公司先行向微校公司垫付预付款460075元,若在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微校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的合同还不能签署成立则杰诚公司再垫付给微校公司460075元,微校公司返还的条件及期限是其在收到原审第三人相应的货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杰诚公司。因杰诚公司前期向微校公司垫付460075元后,微校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签订了有关的项目开发合同,且收到了原审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462800元,《垫付款协议》约定的返还垫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微校公司将前述“相应的货款”理解为项目全款,不符合协议的本意,协议中的“相应的货款”是与杰诚公司垫付的款项相对应,只要微校公司收取的货款达到杰诚公司垫付的数额后,就应当将垫付款返还杰诚公司,而不应以微校公司从原审第三人处全额收取工程款为条件。因此,微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杰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全申请费应由微校公司负担,但杰诚公司因提供担保所支出的保全保险费,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且为非必须支出的费用,其要求微校公司负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2元,由微校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杰诚公司预交,本院退还杰诚公司,微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迳交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大祥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