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宜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2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江西宜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351363399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余劳人仲字[2022]第19号仲裁裁决书。 经审查,余劳人仲字[2022]第19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江西宜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