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122号
原告:***,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济南维斯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南辛庄)**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泛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维斯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斯顿公司)、无锡市泛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维斯顿公司、泛亚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泛亚公司总承包格力电器(洛阳)中央空调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三标段-暖通工程,被告泛亚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维斯顿公司,被告维斯顿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将劳务分包给原告***。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总计160000元,于2020年7月8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书》,并于当日支付原告40000元,余款120000***在2020年8月2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由被告维斯顿公司、泛亚公司在2020年8月21日前付清。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属本院辖区,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本院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