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212号
原告:山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75元,减半收取计3038元。
审判长武艳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