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1)鲁0983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