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北京安恒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恒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安恒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端